原告刘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X组。
委托代理人王道梅,湖南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南京市X区洪公祠X号。
原告刘x不服被告xx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x主动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x负担。
审判长刘某
审判员李永国
人民陪审员庞业文
二0一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蒋晓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