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沙文杰,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曾用名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魏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沙文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某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初认识,同年11月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缺某了解,婚后被告好逸恶劳、不务正业,经常夜不归宿,使原告生活在痛苦之中,双方已无感情可言。2002年初,被告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未归。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缺某,未答辩,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原告魏某与被告李某于1997年认识,同年11月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原、被告双方常发生矛盾。原告提交的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派出所2010年5月17日的接处警登记表处境情况显示:报警人魏某称自己的丈夫李某欣因与自己要离婚,于2003年非典期间离家,至今无法找到李某欣,来派出所备案登记。诉讼过程中,经本院对原告单方主持调解和好无效。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称被告于2003年离家至今未归,其曾于2007年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虽申请撤诉,但因被告至今未归,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单方对原告调解和好无效。原、被告双方确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与被告李某(曾用名李X)离婚。
案件受理费860元(含公告费560元,公告费以实际票据为准),由被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卫霞
审判员马恪
人民陪审员陈选生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邱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