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建桥(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新沂建桥置业有限公司。
第三人陈某。
第三人朱某。
第三人王某。
原告上海建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沂建桥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某、朱某、王某股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建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上海建桥(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沂建桥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某、朱某、王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上海建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魏志名
代理审判员耿德举
人民陪审员王某彦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