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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建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沂建桥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某、朱某、王某股权确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建桥(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新沂建桥置业有限公司。

第三人陈某。

第三人朱某。

第三人王某。

原告上海建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沂建桥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某、朱某、王某股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建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上海建桥(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沂建桥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某、朱某、王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上海建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魏志名

代理审判员耿德举

人民陪审员王某彦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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