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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澧县xxxx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临澧县xxx不履行规划许可职责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澧县人民法院

原告临澧县xx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澧县X镇X街。

法定代表人唐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简政,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澧县xxx,住所地临澧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局局长。

第三人临澧县xxx,住所地临澧县X街。

法定代表人戴某,该局局长。

原告临澧县xxxx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临澧县xxx不履行规划许可职责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因临澧县xxx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2008年6月16日,我院通知临澧县xxx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原告金穗宾馆有限责任公司遂主动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澧县xxxx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临澧县xxxx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卢林

审判员李永国

审判员刘某

二00八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孙溢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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