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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某锻压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汽配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某锻压公司,住所地博山区X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陕西某汽配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区X街工业品批发市场。

法定代表人葛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己,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某锻压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汽配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1年5月23日作出的(2011)莲民三初字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某锻压公司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4773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2年4月17日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某锻压公司向本院递交申请书,写明本案已全某执行完毕,特申请撤销本案执行。对上述事实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某锻压公司予以确认。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三初字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

审判员陈某戊洋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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