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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丁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陈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付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7年10月1日,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丁在临武县X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男孩陈某丁飞,X年X月X日生育男孩陈某丁飞。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2年2月27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为:欠曹云鹏电费410000元,向黄某其借款60000元,向廖家学借款150000元,向罗月兰借款100000元,合计72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丁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陈某丁飞、陈某丁飞由原告黄某直接抚养,由被告陈某丁承担每个小孩每月抚养费1500元直至小孩成年。小孩成年以后,随父随母由其自己选择;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欠曹云鹏电费410000元,向黄某其借款60000元,向廖家学借款150000元,向罗月兰借款100000元,合计720000元,被告陈某丁自愿偿还。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原告黄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付娟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骆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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