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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丁与被告郭某戊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城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郭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系郭某戊妹夫。

原告郭某丁与被告郭某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付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3年4月原告郭某丁与被告郭某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4年5月11日在临武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女孩,取名郭某莉。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但由于家庭矛盾,双方于2011年2月分居至今,婚生小孩郭某莉一直随被告郭某戊生活。2012年2月10日,原告郭某丁以夫妻感情完全某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郭某戊离婚。

另查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临武县香花岭牛角坑房屋一栋(两层,约60平方米),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郭某丁与被告郭某戊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郭某莉由被告郭某戊直接抚养,被告郭某戊自愿放弃要求原告郭某丁承担小孩抚养费;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己选择;

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临武县香花岭牛角坑房屋一栋(两层,约60平方米)归小孩郭某莉所有;

四、对外债务谁借谁还;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原告郭某丁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付娟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颜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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