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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某丁、李某丁要求宣告陈某己失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学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申请人李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学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法定代理人李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X镇无业人员,住(略),系二申请人的爷爷。公民身份号码(略)。

申请人李某丁、李某丁于201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陈某己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某丁、李某丁诉称,被申请人陈某己系二申请人母亲,因丈夫李某丁于2007年6月16日因病去世后,于2008年11月16日离家外出,把年幼的二个小孩李某丁、李某丁由男方爷爷照管,将近3年未与家人联系。申请人家属百般寻找,仍未找到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一直以来未对申请人履行抚养义务。据此,请求法院宣告被申请人陈某己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陈某己,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原住(略),娘家湖南省宁远县X组,系申请人李某丁、李某丁的母亲。陈某己与李某戊之子李某丁于1998年3月6日结婚,X年X月X日生育男孩李某丁,X年X月X日生育次子李某丁,2007年6月16日李某丁因病死亡,被申请人陈某己于2008年11月16日离家出走,一直未与家人联系,虽经申请人家属多方寻找,仍不知其下落,已满3年。被申请人外出后,申请人李某丁、李某丁一直由李某戊抚养。2011年12月16日,申请人李某丁、李某丁向本院申请宣告陈某己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12月1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陈某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陈某己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陈某己自2008年11月16日离家外出后,一直未与家人联系,也未对其子女履行抚养义务,至今不知其下落。本院于2011年12月1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陈某己公告后,陈某己仍无音讯,故陈某己失踪的事实成立。另外,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说明被申请人陈某己的财产状况,本院不宜指定她的财产代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陈某己为失踪人。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刘某福

二O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丁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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