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某,男。
被告永寿县X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XX,系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永寿县X村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与被告永寿县X村委会、永寿县X村X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经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严某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严某承担。
审判长荔智高
审判员左广利
审判员严某锋
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杜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