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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与永寿县X村委会、永寿县X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寿县人民法院

原告严某,男。

被告永寿县X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XX,系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永寿县X村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与被告永寿县X村委会、永寿县X村X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经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严某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严某承担。

审判长荔智高

审判员左广利

审判员严某锋

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杜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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