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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伍XX诉被告罗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宾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伍XX。

被告罗XX。

原告伍XX诉被告罗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磨礼义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周某静、李杏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何珊担任记录。原告伍XX、被告罗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伍XX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9月通过互联网相识,双方见过一、二次面后于2011年5月12日在宾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但尚未按当地习俗摆酒席也未共同生活。因婚前双方了解不够,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且被告婚前对原告隐瞒了其患缺铁性贫血和子宫肌瘤的病情。原告认为被告以隐瞒的手段与原告登记结婚,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且双方至今尚未共同生活,已没有和好的可能,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罗XX辩称,原告的诉称不是事实。双方虽是通过网络相识,但并非只见过一、二次面,相识后原告还去被告家看望过被告,正式见面后也是原告多次催促被告结婚。因当年结婚则与被告的胞弟在同年结婚,不符合农村习俗,所以推迟到2011年才登记结婚。婚后被告辞去工作随原告去广东生活,因有生育子女的打算,于2011年8月28日双方一起在广东妇幼保健院做婚检,因带去的钱仅够一个人的检查费,两人商定由被告作检查,结果检出被告患有子宫肌瘤。在此之前双方感情很好,但自婚检后原告就多次提出离婚,原告的家人甚至迷信称被告与原告的命相克,也要求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认为其患的病并不是绝症,该病是婚后才发现,并未欺骗过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不会因此而受到影响,双方还可以共同生活,不同意离婚。

被告罗XX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生育计算法,证明双方有要生育子女的打算;2、广东省妇幼保健院检查单及门诊诊疗通知单,证明原、被告一起去做婚前优生检查,检出被告患有子宫肌瘤;3、宾阳县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证明被告在该院进行子宫肌瘤剔除术;4、手机号(略)发给(略)的短信,证明双方婚后已共同生活;5、电话录音,证明被告的家人因迷信,引起原告向被告提出离婚;6、证人罗某证言,证明婚后双方已共同生活。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2、3没有异议,对双方无异议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认为该材料是原告家人给被告的,与原告无关;对证据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是被告曾去到原告工作地旅游,当天在原告住处洗衣,不能证明双方已共同生活。对证明5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录音内容是现代科技水平发达制作出来的。对证据6认为证人罗某作为案外人,不可能了解到原、被告是否共同生活。

本院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4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4是双方自2011年7月2日至9月3日的手机短信来往记录,从短信表述的内容来看,被告辩驳的理由明显不符事实;结合原告的家人将生育男女的计算方法给被告的行为可见,双方确已共同生活,故对被告提供证据1、4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5,原告虽对该证的真实性有异议,但录音所涉及的对话内容与本案案情有密切联系;对证据6,证人罗某为被告的胞姐,其对被告的生活状况知情,其证言亦与其他证据相印证,故对证据5、6本院予以采信。

综合全某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9月通过互联网相识,2011年5月12日在宾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已共同生活但未生育子女。被告在2011年8月28日在广东省妇幼保健院检查出患子宫肌瘤,原告认为被告故意隐瞒病情,双方产生矛盾。被告于2011年10月9日至15日在宾阳县人民医院做了子宫肌瘤剔除手术。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向本院提起诉讼。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是经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因被告患病和原告的家人干扰才引起双方矛盾,但被告仍坚持主张和好,维系婚姻。本院认为,只要双方互相谅解、相互支持,正确对待婚姻关系,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原告主张被告以欺骗的方式骗取登记结婚及双方尚未共同生活,但均就此未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而被告主张感情尚未破裂并提供了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应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完全某裂,原告请求离婚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伍XX与被告罗XX离婚。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伍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磨礼义

代理审判员周某静

代理审判员李杏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何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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