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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岳阳市鑫圣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许某补偿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岳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市鑫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皮再新,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岳阳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贺先明,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岳阳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飞赞,岳阳市X区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岳阳市鑫圣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许某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年4月15日作出的(2009)楼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邵莉茜、代理审判员蒋某春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胡娜担任法庭记录,于2010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岳阳市鑫圣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皮再新,被上诉人许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贺先明、陈飞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于2009年7月28日受理了原告许某诉被告岳阳市鑫圣置业有限公司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09)楼民初字第X号,其后又于2009年10月19日受理了岳阳市鑫圣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胜军诉许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09)楼民初字第X号,两案虽主体不同,但诉讼标的一致,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存在明显的对抗性,应当合并审理,原审迳行对(2009)楼民初字第X号案件进行判决违反了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到对案件的公正判决,而且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9)楼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退还给上诉人岳阳市鑫圣置业有限公司。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陈军

审判员邵莉茜

代理审判员蒋某春

二0一0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胡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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