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鲍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区X号。
委托代理人张简政,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第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坡岭。
法定代表人刘某丁,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鲍xx与被告湖南省第x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鲍xx于2012年4月2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第x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鲍xx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鲍xx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第x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633元,减半收取2317元,由原告鲍xx承担。
审判员陈某明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汪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