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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丁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扶绥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丁,女。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2月27日被扶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经扶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扶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扶绥县看守所。

扶绥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丁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春节前至同年2月21日期间,被告人陈某丁以营利为目的,在扶绥县X村屯自家经营的代销店旁边空地提供灯光、桌椅等工具给本村人员进行赌博,每天吸引20人以上前来赌博,前后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500元。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丁的家属代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丁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卢某、陈某×、黄某、卢某×、黄某×的证言,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陈某丁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丁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从中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丁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2年4月11日起至2013年3月1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丁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玉宁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邓陆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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