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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奉某某与被上诉人谭某乙等人侵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永中法林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奉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瑶族。

委托代理人汪顺生,湖南顺胜(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谭某禄与谭某甲系同胞兄弟)。

委托代理人李富国,湖南湘维(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谭某丙系谭某乙儿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谭某丁系谭某乙儿子)。

委托代理人杜泉江,双牌县峦山法律服务所(略)。

原审被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唐某某与奉某某系老姨关系)。

上诉人奉某某不服双牌县人民法院(2008)双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公平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2005年元月,被上诉人谭某甲、谭某禄通过拍卖竞买购买了本组的扇子漕山场。2007年农历11月初7晚上,上诉人奉某某打电话给被上诉人谭某丙说:你明天给我买点菜回家,说烧山了,谭某丙讲我也回去烧山。11月初8清晨,奉某某雇请其老姨唐某某等6人与谭某乙夫妇一同到毛尖冲山场烧山,谭某丙、谭某丁从何家洞乡乘车也赶回毛尖冲山场烧山。奉某某到山场后先点火,然后谭某乙也在自家责任山点火烧山,当火烧到奉某某与谭某乙责任山漕心汇口时,因火星飞到上方谭某甲、谭某禄购买的山场,当即引发森林火灾。受一审法院委托,双牌县林业局何家洞林业站对失火山场的林木损失情况进行了鉴定,过火面积为36亩,因失火导致的林木损失为x元。事发后,何家洞乡X村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协商处理,最后确定由失火方赔偿谭某甲、谭某禄林木损失费x元,其中奉某某负责20%,谭某丙、谭某丁负责80%,负责将烧毁的林木砍伐运到公路。事后谭某丁、谭某丙只付了6000元,奉某某则未按村里的处理履行。为此,谭某甲、谭某禄诉至法院。2009年2月17日双牌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奉某某赔偿原告谭某甲、谭某禄林木损失费9000元;被告谭某乙、谭某丙、谭某丁赔偿原告谭某甲、谭某禄林木损失费3000元。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奉某某赔偿谭某甲、谭某禄林木损失费6000元,被上诉人谭某乙、谭某丙、谭某丁除已赔偿的6000元外,再赔偿谭某甲、谭某禄林木损失费3000元;上述款项在2010年1月20日前交中院林业庭,再由林业庭转交给谭某甲、谭某禄。

二、二审诉讼费1000元,由奉某某自愿承担500元,谭某乙、谭某丙、谭某丁自愿承担500元。

三、上述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于朝晖

代理审判员陈姬

代理审判员张小萍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李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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