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农民,身份证号码:x,住(略)。
被告: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人,农民,住(略)。
原告钱某某与被告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傅本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因建屋需要资金分别于2001年4月27日、2001年6月13日向原告借款共计2500元人民币,并约定月息2%。借款之后,被告只偿还部分利息。至2010年3月止,被告尚欠原告本金2500元人民币及息金2040元人民币。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4540元人民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杜某某一次性偿还原告钱某某借款本金2500元人民币。
二、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