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xx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X区洞庭大道东段湘北一村X区X栋。
法定代表人邹某,该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道梅,湖南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xx,男,X年X月X日出生,住临澧县X镇X街居委会文化街X号。
本院于2011年9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南xx律师事务所与被告罗xx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罗xx于2011年10月28日前支付原告湖南xx律师事务所15000元的法律服务费;
二、原告湖南xx律师事务所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306元,由被告罗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陈某明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汪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