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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某银行金山支行诉被告谷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某银行金山支行

被告谷某某

被告把某某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上海某银行金山支行诉被告谷某某、把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7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某银行金山支行撤回对被告谷某某、把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38元、减半收取2,219元,由原告上海某银行金山支行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谢荣华

书记员陆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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