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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南县,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南县X乡。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1年8月13日被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由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1年10月17日被监视居住;现在居住地候审。

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0年10月30日,被告人魏××受严××邀集,伙同任××(已作相对不诉处理)、李××、罗××(均在逃)商议到南县X村索要他人钱财。31日下午14时30分,严××、魏××、李某率先骑摩托车窜至南县X村张某戊开设的电游室,严××买了一挂鞭炮以放鞭炮交朋友为幌子找老板要钱,被张某戊拒绝后,严××认为没有面子,严××和魏××用椅子砸电游室的游戏机时将前来制止的被害人张某戊右手打伤,随后任军和罗某赶到现场对游戏机拳打脚踢,严××和魏××用椅子将10台游戏机砸坏。邓某(系张某青的丈夫)见状准备打110报警,严××不让报警并打了其两耳光,魏××将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拿出威胁并强行要邓某在地上。尔后,被告人魏魏一伙骑车逃至浪拔湖镇X村李某某家前坪时,被张某戊的亲属邓某辉、罗某等人追上询问砸电游室的原因,被告人一伙准备围着邓某辉打,罗某见状前去阻止,被告人魏魏持弹簧刀无故朝罗某腹部刺了一刀、背部刺了两刀,随后被告人一伙逃离现场。后经鉴定被砸坏游戏机损失1400元,被害人张某戊的伤势构成轻伤,罗某伤势构成轻微伤。

2011年8月13日被告人魏魏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破案后,被告人家属主动赔偿受害人损失2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提出了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请求。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戊、邓某、罗某陈述,证人张某丙、张某丁、丰某、李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记录、现场照片及现场平面图,法医学鉴定书结论,物价鉴定结论书,被害人领条及请求书,同案人任军的不起诉决定书,同案人程凯、任军的供述,被告人魏××的户籍证明、到案说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魏××执刀伤害他人身体,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某犯罪处罚。被告人魏××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参与寻衅滋事犯罪的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情节和被告人魏××的悔罪表现,考虑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有犯罪的危险和对其所居住地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综上,对被告人魏××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据此,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犯寻衅滋事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熊罗某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某

附:本案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款: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某、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某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某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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