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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xx与被告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澧县人民法院

原告吴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公务员,住临澧县X区X号。

被告林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居民,住临澧县X区X号。

本院于2011年12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xx与被告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组织原、被告进行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林xx于2011年12月5日偿还原告吴xx借款100000元;

二、本案受理费1150元,财产保全某1000元,合计2150元由被告林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权利人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李春林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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