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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清丰县马庄桥供销社破产清算组诉被告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原告清丰县马庄桥供销社破产清算组。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该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该清算组成员。

委托代理人李志广,该清算组法律顾问。

被告王某某,男,住(略)。

原告清丰县马庄桥供销社破产清算组诉被告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俊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清丰县马庄桥供销社破产清算组的委托代理人李志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2年12月1日,被告王某某租赁原告门面房三间。自2008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被告王某某拖欠原告房屋租金x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支付拖欠原告的租金x元。

被告王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2年12月1日,原告同被告王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王某某租赁原告门面房三间,租赁时间为六个月,租金每间每月265元。租赁合同到期后,被告王某某继续使用原告的房屋,并按时交纳租金。自2008年4月1日起,被告王某某开始拖欠原告租金,至2010年3月31日,被告王某某拖欠原告房屋租金x元,2010年1月28日,原告清丰县马庄桥供销社破产清算组向被告王某某送达了清偿房租通知书,被告王某某至今未付,原告清丰县马庄桥供销社破产清算组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房屋租赁合同、送达清偿房租通知书回执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清丰县马庄桥供销社破产清算组同被告王某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届满后,被告王某某继续使用原告的房屋并缴纳租金,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被告王某某拖欠原告清丰县马庄桥供销社破产清算组X个月的房租,是对合同义务的根本违背,原告清丰县马庄桥供销社破产清算组有权要求被告王某某支付所欠房租并解除合同,对原告清丰县马庄桥供销社破产清算组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清丰县马庄桥供销社破产清算组同被告王某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王某某将其租赁原告清丰县马庄桥供销社破产清算组的三间门面房腾空后返还给原告清丰县马庄桥供销社破产清算组。

二、被告王某某给付原告清丰县马庄桥供销社破产清算组租金x元(租金计算至2010年3月31日,以后的租金按照每间每月265元计算,直至被告王某某将房屋腾空返还给原告清丰县马庄桥供销社破产清算组之日)。

上述义务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7元,减半收取139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俊奎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闫军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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