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女,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南县,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南县X镇。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1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由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1年12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押南县看守所。
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犯赌博罪,201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5月至8月4日期间,被告人杨××在南县X镇采取电话联系、手机短信的形式收受“地下六合彩”码民的投注,以部分自己坐庄、部分上报给上线郭才伏(在逃)的方式从中牟利。被告人杨××共收受码民投注14期,从中非法获利15000余元。案发后,南县公安局追缴被告人杨××非法所得50000元(其中包括其个人买码所得35000元)。
2011年8月4日,被告人杨××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史新明、曾某、胡跃进、蔡元珍、孙翠兰、刘××、谢玉珍、段国华、李友明、宇谷良、罗治平的证言,南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码单、码单总表、手机短信照片,辨认笔录,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语音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南县公安局出具被告人杨××的到案说明及郭才伏在逃的说明,被告人杨××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组织,招引他人赌博,采用电话、手机短信的形式收受投注十期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犯罪后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考虑对其适用缓刑不致有犯罪的危险和对其居住的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某零三某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某、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某、第七十三某第二、三某、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某,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贾志新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兴
附:本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
第三某零三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某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某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某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某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某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某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某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某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