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武鸣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谭某、樊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谭某(曾用名谭X)。

委托代理人:陈某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武鸣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

一审被告:樊某某。

上诉人谭某因与被上诉人武鸣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武鸣信用社)、一审被告樊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2010)武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武鸣信用社与谭某、樊某某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严格履行。武鸣信用社已按合同约定向谭某、樊某某发放了借款,谭某、樊某某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武鸣信用社按期还本付息,但谭某、樊某某至今尚有(略)元本金未返还武鸣信用社,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武鸣信用社要求谭某、樊某某返还借款本金(略)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借款抵押均已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武鸣信用社作为抵押权人依法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故武鸣信用社要求对抵押物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且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一、谭某、樊某某共同偿还武鸣信用社借款(略)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从2011年6月2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以(略)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借款利率即月利率6.3‰上浮30%加收50%利息计付);二、武鸣信用社就上述债权对抵押物南宁市X路X号元亨园商住楼X层X号铺面、X号铺面、X号铺面及X号、X号车库合计面积276.5平方米的房产(邕房权证字第(略)号、第(略)号、第(略)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22724元,由谭某、樊某某共同负担。

上诉人谭某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延期还款协议书》第三条约定:“延期后的借款利率,从延期之日起按该借款实际期限的利率月息4.5‰上浮60%执行”,已对原先约定利息及利率计算及执行方式作出了修改,应按《延期还款协议书》第三条约定执行。一审判决“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借款利率即月利率6.3‰上浮30%加收50%利息计付”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二、原合同对利率约定中有注明,如有变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从签订合同至今,贷款利率调整多次,应按此原则支付利息。请求:1、撤销原判第一项中的利息计算部分,改判利息为月利率4.5‰上浮60%。2、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武鸣信用社承担。

被上诉人武鸣信用社答辩称:《延期还款协议书》中约定的只是延期期间的借款利率,超过延期期间的还款还是应当以原借款合同的约定为准。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被告樊某某未作书面陈述意见。

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谭某、一审被告樊某某应偿还的198万元借款利息应如何计算

二审中,被上诉人武鸣信用社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武鸣农信联发【2007】X号武鸣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文件;2、银发【2003】X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借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上证据欲证明武鸣信用社收取借款利息的依据。

上诉人谭某经质证认为:1、对武鸣农信联发【2007】X号文不予认可,该文系武鸣信用社的内部文件。2、对银发【2003】X号文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案关于借款利息的约定并不违反该文件的规定,双方有约定的,应以约定为准。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武鸣信用社在二审提交的两份证据是真实的,本院予以确认,但上述两份文件,与武鸣信用社关于借款利息应按照原借款合同的约定执行的主张,没有直接关联。

经审理查明:谭某、樊某某于2008年3月28日与武鸣信用社签订(双桥)农信抵借字[2008]年第(略)号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谭某、樊某某向武鸣信用社借款人民币(略)元用于经商流动资金,谭某、樊某某以其有处分权的南宁市X路X号元亨园商住楼X层X号铺面、X号铺面、X号铺面及X号车库、X号车库作抵押(房产证号:邕房权证字第(略)号、第(略)号、第(略)号),合计面积276.5平方米。借款期限:从2008年3月28日到2010年3月28日止;贷款利率:6.3‰上浮30%(如有变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违约责任:谭某、樊某某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利息。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谭某返还了本金220000元,支付利息47835.38元,余下本金(略)元未能按期还款。2010年3月25日,谭某与武鸣信用社签订了一份《延期还款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尚欠的198万元贷款延期到2010年8月28日,延期后的贷款利率,从延期之日起按该借款实际期限的利率月息4.5‰上浮60%执行。延期后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有关事项,仍按2008年农信抵借字[2008]年第(略)号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2010年2月25日,樊某某向武鸣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双桥信用社出具了一份《共同还款承诺书》,同意谭某向武鸣信用社展期借款本金198万元至2010年8月28日,并愿意共同承担偿还借款本息责任直至此笔借款还清止。截止至本案二审开庭时,谭某已归还借款利息至2011年9月21日。

另查明:谭某、樊某某于2007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并于2008年6月12日登记离婚。借款时为谭某、樊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合同的效力问题。本案中《(双桥)农信抵借字[2008]年第(略)号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及《延期还款协议书》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均属有效合同。

关于合同条款的理解问题。谭某与武鸣信用社对于《延期还款协议书》第三条有不同的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延期还款协议书》中的内容是武鸣信用社给予借款人谭某延长借款期限的约定,第三条约定中“实际期限”的文字理解应该是指从延期之日起至展期终结之日止。且根据交易习惯,武鸣信用社给予了借款人谭某还款的展期,反而降低了展期以外的借款利率,明显是违背常理的。故本院确定《延期还款协议书》第三条约定中“实际期限”应该是指从延期之日起至展期终结之日。

关于借款利息问题。谭某、樊某某与武鸣信用社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利率是6.3‰上浮30%,并注明如有变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谭某、樊某某违约逾期不还款的,则按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利息,对于加收50%利息是违约责任条款。谭某、武鸣信用社签订的《延期还款协议书》同意尚欠的198万元之贷款展期至2010年8月28日,同时约定,延期后的贷款利率,从延期之日起按该贷款实际期限的利率月息4.5‰上浮60%执行。延期后各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以及有关事项,仍按2008年农信抵借字第(略)号合同的条款执行。纵观整份合同,该延期还款协议对延期后的贷款利率进行了修改,并没有对原合同的违约条款进行修改,因此,对于延期期间的贷款利率应按《延期还款协议书》执行,违约责任的承担仍应按原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执行。谭某、樊某某在《延期还款协议书》约定的期限仍未能还清借款,对于贷款展期后的利率双方未有约定,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于谭某、樊某某的行为构成违约,故应按原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执行,即按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利息。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2010)武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2010)武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谭某、樊某某共同偿还武鸣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略)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从2011年9月2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以(略)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加收50%利息计付)。

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上诉人谭某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以在本案判决指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一审人民法院或与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吴骁

审判员程文勤

代理审判员马宇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玉龙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