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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缺席)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0月27日诉至我院,我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李少武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旭栋主审本案,审判员郭雷奇参加评议。因被告韩某某下落不明,依法公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于2010年2月8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经人介绍于2007年12月份和被告相识,2008年元月19日举行典礼,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儿,取名韩某阳,现随原告生活。后于2009年5月7日补办结婚证。由于婚前认识时间短,草率结婚,致使婚后二人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吵闹,自从结婚后一直吵吵闹闹,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像陌路人一样,大部分时间原告都在娘家生活。孩子出生后,因没有奶水,需要用奶粉喂养,被告仍然我行我素,不关心孩子,被告从未给孩子买过奶粉,给其要钱,被告却说让我自己想办法。因为结婚时双方没有感情基础,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原、被告的婚姻已名存实亡,为此,提出诉讼要求离婚。

被告未作答辩。

根据原告起诉及法庭调查,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7年12月份相识,2008年元月19日举行典礼,2009年5月7日补办结婚证;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儿,取名韩某阳,现随原告生活。由于婚前认识时间短,婚后二人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吵闹,大部分时间原告都在娘家生活。原告以结婚时双方没有感情基础,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婚姻已名存实亡为由,提出诉讼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未能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婚生女孩韩某阳因尚在哺乳期,应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的财产及孩子的抚育费因被告未到庭,对其个人财产无法质证,抚育费现不宜作出判决,被告可另行主张。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依法准许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儿韩某阳暂由原告杨某某抚养,待其年满18周岁后跟母随父由其自择。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少武

审判员王旭栋

审判员郭雷奇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邹照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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