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颜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村颜家坊。
被告肖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xx与被告肖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颜xx于2012年2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肖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颜xx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颜xx撤回对被告肖x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颜xx承担。
审判员李春林
二0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汪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