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蒲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蒲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告:王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原告蒲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蒲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蒲某诉称,2011年2月25日,被告向我借款14万元,并承诺一个月之内归还,但此后被告一直没有归还。我方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4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25日王某向蒲某借款14万元,并由王某出具了借条。王某承诺在一个月之内归还借款,但之后王某没有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蒲某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载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蒲某与王某之间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依法成立。王某向蒲某借款14万元未归还属实,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蒲某要求王某归还借款14万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依法应予以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蒲某归还借款14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00元,公告费800元,财产保全某1220元,合计5120元,由王某负担。蒲某已预缴上述费用,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负担的诉讼费5120元直接付给蒲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范永忠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李蕊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