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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府谷县人民医院医患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府谷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府忻工贸公司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遐龄,陕西济众(略)事务所(略)。

被告府谷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府谷县。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府谷县医院书记,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风华,陕西华庸(略)事务所(略)。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府谷县人民医院医患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09年4月23日,因原告右上腹绞痛入住府谷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结石性胆囊炎,在行胆囊切除手术中不慎将胆总管划断引起远端胆管完全闭塞。后于2009年8月26日在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做了胆肠吻合术。由于被告过错造成医疗事故,原告外地二次手术造成经济损失有医疗费、差旅费x元,误工费x元、伙食补助费6480元、护理费x元、残疾赔偿金x元、营养费2191元。另外,原告手术将近7个月的胎儿处理,造成原告精神痛苦,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x元。

被告辩称: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应该是x.18元,原告要求赔偿的精神抚慰金过高,可以赔偿一部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府谷县人民医院自愿于2010年月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刘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x元。(核减原告向被告借款元,被告尚需支付元。)

二、原告刘某某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492元,减半收取2746元,鉴定费x元,被告府谷县人民医院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李军

二O一0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永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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