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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杜xx与被告邓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峰县人民法院

原告杜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X镇xx村。

委托代理人陈某,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X镇xx村。

原告杜xx与被告邓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5日受理。2011年12月12日,原告杜xx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邓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杜xx申请撤回对被告邓xx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xx撤回对被告邓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杜xx负担。

审判员彭桂胤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样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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