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组X号。
被告史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组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xx与被告史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xx于2011年10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史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xx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xx撤回对被告史xx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曾xx承担。
审判员李春林
二0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汪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