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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澧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组。

被告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于2012年2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xx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回对被告张xx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杨xx承担。

审判员李春林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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