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丁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江某为与被上诉人陈某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X区人民法院(2011)蔡SY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江某,被上诉人陈某丁的委托代理人代威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江某于2012年3月28日一次性赔偿陈某丁各项损失共计18000元;
二、陈某丁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鉴定费730元,共计880元,由陈某丁负担。
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江某负担。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宏斌
代理审判员潘捷
代理审判员李娜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