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女,××年××月××日出生,侗族,务农,住(略),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刘某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曾某与被告刘某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3日依法受理。原告曾某于2012年2月27日以被告刘某丁现下落不明,联系不上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丁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
审判员胡国平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