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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莫某、郴州市锦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女。

被执行人莫某,男。

被执行人郴州市锦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莫某、郴州市锦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六年五月八日作出的(2006)郴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二00六年七月十七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七年四月三日作出(2007)湘高法民监三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指定郴州市X组成合议庭再审(2006)郴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案,在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郴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院效力。

执行员楚扬猛

二OO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某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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