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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双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双峰县信用联社)与被告王某、刘某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峰县人民法院

原告双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男,汉族,双峰县X镇。

被告王某,男,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刘某丁(系被告王某之妻),女,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双峰县信用联社)与被告王某、刘某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双峰县信用联社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峰县信用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双峰县信用联社承担。

审判员朱某成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某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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