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某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苏某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苏某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于2011年8月19日依法受理原告苏某丙、苏某丁诉被告苏某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苏某丙、苏某丁于2011年10月19日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丙、苏某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丙、苏某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苏某丙、苏某丁负担。
审判长胡国平
人民陪审员杨俊
人民陪审员杨殿平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