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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田某戊,原审被告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

代表人刘某丁,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某,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戊,男,63岁。

委托代理人田某己,男,31岁。

原审被告张某,男,26岁。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48岁。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田某戊,原审被告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11)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1日16时许,张某驾驶湘x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澧县X组附近路段时,遇田某戊无证驾驶且未登记的三轮摩托车在此路段经过,两车相撞,致田某戊受伤致残的交通事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庭前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赔偿田某戊因交通事故所受伤害各项损失41200元,实际支付25200元,另16000元,原由张某先行垫付给田某戊,现由该公司直接支付给张某。

上述给付款项,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于调解书签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一审案件受理费2200元,由田某戊负担200元,张某负担2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82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聂学文

审判员熊云耀

审判员李冲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代书记员任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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