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下岗职工,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田,湖南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宁远县文化局。地址:宁远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唐某丁,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干部,住(略)。身份证号码(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承认、放某、变更诉请,反诉、和解、上诉等诉讼事宜。
委托代理人蒋顺先,湖南宁远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黄某不服被告宁远县文化局文化行政许可一案,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因原告需要收集某的证据,故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主动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力,且不影响国家、集某、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故应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长杨光力
人民陪审员康小军
人民陪审员欧桂兰
二O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李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