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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叶某与被上诉人丁某、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某,男,66岁。

委托代理人刘某平,湖南保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男,52岁。

委托代理人赵晓明,湖南洞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女,52岁。

上诉人叶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叶某及委托代理人刘某平,被上诉人丁某及委托代理人赵晓明,被上诉人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周某军

审判员陈某定

代理审判员张利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任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后改判;

(四)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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