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
委托代理人黄颖.q,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马家永,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某。
原告许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秀良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某恒、廖悦工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颖.q、马家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某诉称,2007年3月29日,被告以经营生意资金周某不足,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于2009年7月底前还清,由被告立具欠某一张某原告收执。但借款期限届满,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诿。故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张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朋友关系。2007年3月29日,被告以经营生意资金周某不足,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于2009年7月底前全某还清,由被告立具欠某一张某原告收执。但被告借款后做生意不成,反而跑到广东故意躲避原告。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无还款诚意,原告遂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欠某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向原告许某借款50000元,有被告立具给原告收执的欠某为凭,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偿还给原告许某借款50000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秀良
审判员廖悦工
审判员陈某恒
二○○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黎榕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