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朱某与被告天津市某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

被告天津市某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天津市某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天津市某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被告住所地在天津市北辰区,故请求将本案移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务(雇佣)合同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现查明原告劳务合同的履行地在上海市普陀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天津市某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董婷婷

书记员严霞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