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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某红兵、欧某紫玺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欧某红兵,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学生,住宁远县X组。公民身份号码(略)X。

申请人欧某紫玺,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学生,住宁远县X组。公民身份号码(略)。

以上二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X镇X村X组。公民身份号码(略),系二申请人之祖母。

以上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欧某文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住宁远县X镇供销社宿舍。公民身份号码(略),系以上二申请人之姑父(一般授权)。

申请人欧某红兵、欧某紫玺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欧某红兵、欧某紫玺诉称,被申请人唐某丁系申请人之母。被申请人于2006年3月以外出打工为名离家出走,杳无音讯。经申请人亲属多方寻找,仍无具体下落,失踪长达五年之久。根据法律规定,请求法院申请宣告唐某丁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唐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宁远县X组。公民身份号码(略)。唐某丁系申请人欧某红兵、欧某紫玺之母。唐某丁于2006年3月离家外出,从此音讯全某,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2年1月20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唐某丁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3个月,现公告期限届满,唐某丁仍下落不明。另查明,在诉讼期间,申请人欧某红兵、欧某紫玺未向本院提供被申请人唐某丁有财产的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唐某丁于2006年3月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长达6年之久,申请人欧某红兵、欧某紫玺申请宣告唐某丁失踪,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唐某丁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谢荣成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李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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