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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冉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原告冉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重庆市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秦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重庆市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原告冉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汤君丽独任审判,于2012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冉某、被告秦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冉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3月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冉某,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冉某,婚后被告多次以原告家庭条件差、经济拮据为由离家出走,从2010年双方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完全某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秦某辩称,原告所诉结婚登记时间以及子女生育情况属实,原告因嫌弃生病的被告起诉要求离婚,其愿意与原告和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3月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冉某,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冉某。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示证、质证的《结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共同生活多年,有一定的夫妻感情,现被告有和好愿望,且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冉某要求与被告秦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冉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240元,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某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代理审判员汤君丽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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