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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周某丁因与被上诉人衡阳市X区东风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阳市童服厂。

代表人常某某,厂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阳市X区X街道办事处。

代表人李某某,该办事处主任。

上诉人周某丁因与被上诉人衡阳市X区X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上诉并非其本人意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某丁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没有规避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某丁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仪

审判员罗源

代理审判员严君

二0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肖琳芳

校对责任人李某仪打印责任人肖琳芳

本案适用法律条款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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