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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某诉被告曹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志丹县人民法院

原告连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薛某某,公民代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X镇交通局旁。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某诉被告曹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某于2012年5月21日以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交纳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祁泽胤

人民陪审员刘某虎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柴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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