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中专文化,住(略),永宁采油厂职工。
被告薛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长县人,初中文化,住(略)。
本院于2012年5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6月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并于2001年10月19日在志丹县X镇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儿子李某。婚前双方了解不够,婚后没有建立感情,现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共同财产有陕x出租车1辆、位于志丹县永宁采油厂家属院X号楼X层X号楼房1套(无产权)、共同债务270000元;被告薛某对上述事实无异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薛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共同财产陕x出租车1辆归被告薛某所有;位于志丹县永宁采油厂家属院X号楼X层X号楼房1套(无产权)使用权归被告薛某;共同债务270000元由原告负责偿还;
三、婚生子李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至李某满18周某时止;
四、原、被告双方及孩子各自的生活用品自带。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祁泽胤
人民陪审员刘某虎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柴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