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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某房产管理所与黄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潭中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湘潭市雨湖房产管理所,住所地湘潭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所所长。

被执行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湘潭市雨湖房产管理所与被执行人黄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实质是拆迁补偿安置问题,仲裁机构不宜单独作为民事租赁纠纷案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湘潭市雨湖房产管理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肖剑英

审判员肖克光

审判员蔡日总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赵启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某、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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