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l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略)。2009年4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0年4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0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忠县看守所。
被告人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略),现住(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以忠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被告人力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黄某、力某认罪和当庭申请,并征得公诉机关同意,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婷婷、代理检察员李婧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于2011年8月至2011年11月期间,先后到忠县华怡大厦、丽景名苑等地,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实施入室盗窃19次,涉案价值30611元。被告人力某明知是盗窃的物品而5次收购,涉案价值837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别如下:
1、2011年9月4日,被告人黄某到(略)华怡大厦,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翻入7-X室被害人刘某琼家中盗走一圈电线以及一个小型切割机。后被盗物品被黄某以340元的价格卖给了三公里一钢材门市。由于被盗物品的信息不全,忠县价格认证中心未予以价格鉴定。
2、2011年9月21日和2011年9月29日,被告人黄某两次到忠县X镇华怡大厦,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翻入X楼被害人田碧荣宾馆内盗走1圈2.5平方和1圈4平方的虹桥牌铜芯线,以及硬中华香烟一包、软天子香烟3包、玉溪香烟8包。后香烟被黄某自己抽掉,铜芯线被黄某以160元的价格卖给了三公里一钢材门市。经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铜芯线价值人民币1000元,香烟价值人民币332元。
3、2011年9月27日、2011年9月30日和2011年10月2日,被告人黄某三次到(略)丽景名苑X号楼,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翻入3-1忠县园艺场办公室中盗走被害人黎昌明现金人民币810元、软天子香烟7包、松下MX-500彩色数码摄像机一部、以及惠普x台式电脑一台。后香烟被黄某自己抽掉,摄像机、电脑被黄某分别以150、300元的价格卖给了种子站附近一电脑修理门市。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香烟价值人民币259元,松下MX-500摄像机价值人民币1730元,惠普台式电脑x价值人民币2840元。
4、2011年10月5日,被告人黄某到忠县X镇X路丽景名苑X号楼,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翻入33-X室被害人刘某家盗窃现金人民币110元。后赃款被黄某挥霍。
5、2011年10月5日和2011年10月24日,被告人黄某两次到忠县X镇X路丽景名苑X号楼,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翻入33-2被害人徐昌龙家盗走金项链一条、现金人民币3400元。后项链被黄某弄丢,赃款被黄某挥霍。由于被盗物品信息不全,忠县价格认证中心未予价格鉴定。
6、2011年10月14日,被告人黄某到忠县X镇X路丽景名苑X号楼,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翻入5-X室被害人唐某家盗走联想x型笔记本电脑一台和索尼DSC-T20相某一部。后电脑、相某被黄某分别以350元、60元的价格卖给种子站附近一电脑修理门市。经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联想x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960元,索尼DSC-T20相某价值人民币840元。
7、2011年10月17日,被告人黄某到忠县X镇X路X号附X号,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翻入5-X室被害人汤清明家盗走金立303型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2400元。后手机被黄某以50元的价格卖给老车站对面的一手机门市。经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金立303型手机价值人民币210元。
8、2011年10月23日,黄某到忠县X镇华怡大厦,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翻入10-X室被害人周某兰家盗走黑色惠普52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后电脑被黄某以200元的价格卖给种子站附近一电脑修理门市,被告人力某明知是赃物予以收购。经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惠普520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140元。
9、2011年10月23日,被告人黄某到忠县华怡大厦,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翻入16-X室被害人刘某星家盗走黑色惠普g4型笔记本电脑一台。后电脑被黄某以550元的价格卖到种子站附近一电脑修理门市,被告人力某明知是赃物予以收购。经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惠普g4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110元。
10、2011年10月27日和2011年11月2日,被告人黄某两次到忠县X镇华怡大厦,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翻入27-X室被害人刘某权家盗走松下DMC-LX1型相某一部、诺基亚C7-00型手机一部、铂金项链两条、钻石吊坠一条、水晶饰品一套、现金人民币100元、灰色宏基242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后项链等物品被黄某扔掉,电脑被黄某以340的价格卖到金水门一电脑门市,相某被黄某以150元的价格卖到种子站附近一电脑修理门市,被告人力某明知相某是赃物予以收购。经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松下DMC-LX1型相某价值人民币2000元、诺基亚C7-0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760元、宏基2420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090元。其他被盗物品的信息不全,忠县价格认证中心未予价格鉴定。
11、2011年11月4日,被告人黄某到忠县X镇华怡大厦,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翻入22-X室被害人殷贤翠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二十元、金立M503型手机一部和黑色直板手机一部。后赃款被黄某挥霍,黑色直板手机被黄某丢掉,金立M503型手机被黄某以30元的价格卖到老车站附近一手机门市。经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金立M503型手机价值人民币550元。其他被盗物品的信息不全,忠县价格认证中心未予价格鉴定。
12、2011年11月9日,被告人黄某到忠县X镇华怡大厦,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翻入33-X室被害人秦翠芳家盗走三星NP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人民币纪念币28套、古代币5枚、钻石项链及耳环一套。后纪念币、项链等物品被黄某扔掉,电脑被黄某以300元的价格卖到种子站附近一电脑修理门市,被告人力某明知电脑是赃物而予以收购。经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三星NP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900元。其他被盗物品的信息不全,忠县价格认证中心未予价格鉴定。
13、2011年11月12日,被告人黄某到忠县X镇X路X号,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翻入忠县停车场管理办公室中盗走被害人唐某军惠普877A型台式电脑一台。后电脑被黄某以650元的价格买给金水门一电脑门市。经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惠普877A型台式电脑价值人民币2490元。
14、2011年11月13日,被告人黄某到忠县X镇X路比富利山庄,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翻入6-X室被害人李桥梅家盗走黑色摩托罗拉168型手机一部。后手机被黄某以20元的价格卖到种子站附近一电脑修理门市,被告人力某明知手机是赃物而予以收购。经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摩托罗拉168型手机价值人民币220元。
案发后,电脑、相某、手机等物品均被追回后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黄某于2011年11月14日被忠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力某于2012年2月18日被忠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力某明知是盗窃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赃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对被告人黄某,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档内裁量刑罚。被告人黄某曾三次犯盗窃罪被刑罚处罚以及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诉讼中认罪,可从轻处罚。
对被告人力某,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档内裁量刑罚。被告人力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主动退清赃物,诉讼中认罪和主动接受罚金刑罚制裁,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处犯罪,对被告人黄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力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14日起至2019年5月13日止。)
二、被告人力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已交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黄某平
人民陪审员刘某珍
人民陪审员杜象禄
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周某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