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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丙与被告衡阳市玉恒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石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朱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衡阳市玉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蒇,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某丙诉被告衡阳市玉恒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丙于201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某丙负担。

审判员陈某凯

二0一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黄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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