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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与被告汪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石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汪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1年11月2日受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汪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杨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龙捷

二O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张箭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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