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牛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谢峗,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牛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及委托代理人谢峗、被告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牛某诉称:婚后我们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2011年12月被告因洗衣服的小事与我发生矛盾,并打了我两巴掌,我便外出浙江打工,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在此期间被告及其家人还经常到我娘家闹事。现要求离婚,返还陪嫁物品。
被告蒋某辩称:2011年12月我因家务琐事打了原告,原告说外出走走便再没有回来。后来我们去原告家是为了解决事情,并没有闹事。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1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年3月22日补领结婚证。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感情基础尚可,婚初关系融洽。虽然双方婚后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但分居时间较短,夫妻感情尚未完全某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牛某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牛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徐强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马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