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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株洲市X区某某街道办事处诉被告匡某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株洲市X区X街道办事处,住址:株洲市X区果园通道延伸段。

法定代表人黄某,系株洲市X区X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易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匡某,男,19XX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住(略)。

原告株洲市X区X街道办事处诉被告匡某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文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株洲市X区X街道办事处于2012年5月17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X区X街道办事处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市X区X街道办事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2元,减半收取166元,由原告株洲市X区X街道办事处承担。

审判员李文波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罗京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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